赣州4条猎犬攻击撕咬女子和3岁女儿,律师:狗主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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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有多段网传视频显示,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公园内,一对母女被四条猎犬咬伤。现场视频显示,一名女子推着婴儿车在滨江公园散步,一群猎犬在身后出现,女子急忙将婴儿车推向一边,希望避开犬群。然而,这群猎犬并没有离开,而是追上女子进行撕咬。

据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12 月 19 日通报,经初步调查,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,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。两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据当事人的丈夫曾先生讲述,上述事情发生在 11 月 17 日上午十点半左右,曾先生的妻子带着三岁半的女儿在滨江公园散步,后面突然跑出 4 条猎犬。猎犬也没有狗主人在身边,也没有狗绳,也没有项圈和嘴套,曾先生的妻儿被扑倒在草地上,四条猎犬对人撕咬了三分钟左右。曾先生妻子的大腿、小腿,左侧肩膀、腋下右侧等,有十几处开放性创伤,手术做了 5 个小时,在医院住院半个多月,目前在家里休养,因为伤情严重,现在还无法正常行走。女儿的胸前被咬下了鸡蛋大小的一块皮肉,背上有一个很深的牙齿印血坑,以及大量抓痕。

国家 " 双千计划 " 法学专家、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,在上述事件中,犬只的所有人和饲养人违反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《民法典》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条款,以及可能触犯的《刑法》相关条款。

具体来说,在民事责任方面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"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" 犬只的所有人作为实际所有人,对犬只的行为负有最终管理责任,无论是否亲自管理,均需承担主要民事责任。饲养员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如未拴狗绳,直接导致犬只伤人,也属于主要过错方。两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。

在刑事责任方面,涉案人员可能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伤害而需承担刑事责任。如果犬只主人和饲养员对犬只疏于管理,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,造成他人重伤,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。另外,事发地属于公共场所,犬只主人和饲养员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犬只攻击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、涉事人员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过失(如未束犬链、犬只为禁养品种等)等因素。

对于当事人来说,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,首先应及时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,确保自身安全。其次,应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,如现场监控视频、医院诊断证明、费用清单等,以便后续维权。在警方介入后,应积极配合调查,如实陈述事实。同时,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,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犬只所有人和饲养人的法律责任,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可能的刑事责任。

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曹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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